SODAM PATENT AND LAW FIRM
Strong in patent application registration and patent trial litigation.
Introducing SODAM.
专利申请公开
专利申请公开自最初申请日或最优先顺序日起 18个月后进行。 通过此次公开,申请人有权向所有怀疑侵害的当事人发出注意书信(警告状)。
专利公开后受到警告的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利权人赔偿与发明使用中派生的典型利益相同的金额。 本公开是警告的必要前提条件,如有要求,可以比指定的18个月更早公开申请。
根据专利法,主张公开的专利不能注册专利的人可以和证据资料一起提交到KIPO。
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仅限于有审查请求时接受审查,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未提交这些审查请求时,视为撤回该申请。
修改事项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在原始申请中包括的说明书或说明书中描述的特性的范围内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
a) 在审查官第一次提出意见通知书发送之前,无论何时,
b)b) 在第一次提出意见通知书发出时,为对第一次提出意见通知书进行书面答复而分配的期限内,
c) b)根据项为应对最初的意见提交通知书而提交的修正书产生拒绝理由,并传达最终拒绝理由通知时,为对最后拒绝理由通知进行书面答复而分配的期间内
d)d) 对审查官的最终拒绝决定提出异议时,自收到拒绝决定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
专利注册公告
审查官没有发现拒绝理由时,他们授予专利注册后实行注册公告。
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的制度于2007年中断,现在想要提出异议的人必须在专利注册后申请专利无效审判。
专利期间
专利的存续期限从注册日开始,在首次申请专利后经过20年后结束,但也有因其他法律条件而无法进行专利的情况。 例如,由于医药品毒性试验导致的延迟,可能会发生5年以下期限的延长。
许可证登记/实施权登记
实施权注册的利益是,即使实施权人在实施权合同的限度内将专利权转让给第三方,也可以继续使用发明。 如果专利权人想向实施权人提供包括对侵害者法律执行在内的垄断权利,则需要登记实施权人,否则不赋予实施权人这样的垄断权利。
诉讼/审判
有关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取得及丧失的审判从专利审判院(KIPT)开始,有关权利执行的诉讼将在法院进行。
审查官拒绝决定的审判 – 专利申请人对审查官拒绝决定不服时,在接到通知后最晚30天内可通过KIPT申请审判。
修改专利的审判 – 专利权人可以以限制专利请求项的范围、修正错误、明确不明事项等为由,随时申请修改KIPT颁发的专利的审判。
专利无效审判(当事人之间) – 利害关系人相信违反专利法授予专利时,可随时请求无效审判。 无效决定确定后,专利从一开始就追溯无效,因此与只在将来生效的取消决定不同。
权利范围确认审判(当事人之间) – 一方当事人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KIPT请求专利权的范围确认审判,即发明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权范围。
PCT
韩国于1984年成为PCT条约的成员国,同年8月10日开始处理PCT国际申请,居住在国内的外国人和韩国国籍者都有通过专利厅(KIPO)或WIPO国际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选择权。 PCT申请可以在优先日后的31个月内进入国内国家阶段,在此过程中无需事先讨论。
委托书
委任状可以是各特定申请的单独格式,也可以是今后为了个人IP权限的所有申请一起使用的一般格式。
实用新型对象
韩国实用新型法中的实用新型对象与专利不同,仅限于利用物品的形状、结构或合并相关自然法的技术概念的革新,因此没有具体形状的方法发明及物品不属于保护对象。
需要注意的地方
随着只评价主要变化申请书的形式和基本标准的快速实用新型登记制度被废除,引进了事后审查方式。
该制度规定审查官必须经过实体审查,研究实用新型登记,基本条件审查、事后审查技术评价制度(TES)、纠正要求等快速登记制度的所有程序都被废除。
审查请求、意见提交通知书(Office Aciton)正式通知、追加更正实务等反映专利制度的审查程序已经实施。
扩大部分审查/无审查设计
专利厅表示,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部分设计(部分审查)申请对象物品数量将从现有的3个部门扩大到7个部门。
部分审查设计(其他用语为%22无审查%22)是为了对时尚周期短、容易模仿的物品的设计申请进行一定条件的审查,并迅速赋予其权利,提高设计权利用效率。
具体来说,将以前只适用于服装、纤维纸、文具相关设计申请的部分审查制度扩大到食品、包装容器、宝石、饰品等。
对于扩大适用的部分审查申请,将适用快速通道审查,如果申请文件没有大问题,可以在申请日起10天内进行登记。
对部分审查设计的异议申请制度
如果个人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根据设计法被不正当赋予了注册,可以在设计注册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由3名异议审查委员组成的小组得出异议申请正当的结论,设计注册将被取消。
类似设计注册
本条款允许注册与基本申请或注册类似的设计。 目的是鼓励以独创性概念为基础构建的强化设计,防止他人模仿或伪造已注册的设计。 这种类似的设计注册被束缚在基本设计注册上,这意味着基本注册无效。
套商品设计制度
是指像%22一套办公用家具套装%22等一样,将2个以上物品组合相关的设计注册为一个设计。
2 以上物品必须同时用作一套物品。
一件物品的设计作为一件整体要有统一性。
一套物品的设计要制作表现物品组合状态的图纸和表现各构成物品的图纸。
一件商品的设计中,作为整体 将产生一个设计权限。
商标的使用和申请
无需实际使用商标即可获得商标注册,如根据%22first to file%22规定对同一商标有相反申请时,除非审查官发现合理的拒绝理由,否则将先向申请人授予注册。
审查及登记
商标申请在授予注册前接受实质审查,这不仅包括形式审查,还包括绝对的、相对的拒绝理由评价。 有趣的是,以前被消灭或无效化的商标注册可以防止在原商标权消失或无效化1年内注册其他当事人申请的商标。
申请公告
商标申请如果没有拒绝理由,将刊登在商标公报上,如果在60天内没有异议,将被赋予注册,提出异议,审查官认定有效时将被拒绝注册。
对拒绝决定的审判
申请人对审查官的拒绝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专利审判院(KIPT)申请审判。
商标注册无效审判
利害关系人判断注册成为违反商标法的注册时,可以申请注册无效审判,但也有因理由在注册后5年内申请审判的情况。 这种情况非常罕见,大部分无效事由可以认为没有可以请求的限制期限。
取消拒绝使用审判
注册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使用时,利害关系人可能会对未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向KIPT提出取消不使用的诉讼。 被取消的商标所有者3年内禁止同一商标的再注册,相反诉讼胜诉当事人具有可以申请类似商标的3个月期限。
向专利法院上诉
如果对KIPT审判中做出的决定有不满的当事人,他们有权将该决定向专利法院,然后向大法院上诉。
商品分类及多重等级适用
KIPO从1998年开始引进了国际分类制度,让申请人通过一次申请就可以对多个等级商品进行商标注册,但是为了维持审查的一贯性,在旧制度下被分类为矛盾关系的商品即使属于其他等级,在新制度下仍然被视为矛盾关系。
许可证/使用权登记
注册使用权后,使用权人在使用权条件下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当事人后,仍可继续使用商标。 要想赋予使用权者包括对侵害者的强制力在内的垄断权利,必须登记使用权。
商标注册期间及更新
商标注册可以在到期前1年内提交更新申请书,每10年更新一次,如果错过更新期限,可以设置6个月的缓期期限,与缴纳附加费一起更新,更新时不需要使用证据,但申请将成为审查对象。
三维商标
立体商标不仅受产品功能的影响,还可以在固有情况下注册。
马德里遵守议定书
韩国于2003年4月10日遵守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居住者可根据国内申请或注册申请指定韩国的商标的国际注册。
对拒绝或取消判决的审判(专利法第132条第3项)
申请人从审查委员那里得到拒绝决定或取消决定时,从收到审查委员决定副本之日起30天内拥有抗诉权,例外地居住在远距离或无法接近的地区时,向专利审判院长申请,期限可以延长到2个月。
对于2009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拒绝决定请求重新审查或审判,但不能同时请求(专利法第67条第2款)。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重新审查专利申请,审查官仍然做出拒绝决定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审判请求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在审判前再审制度中,如果申请人在审判请求后30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明细表,就要重新审查专利申请,而且在再审制度中,即使没有审判请求,申请人也可以为了审查官的再审而提交明细表或图纸的修改。
拒绝更正决定的审判:
申请人收到对修改的拒绝决定时,他们有权在收到决定认证复印件之日起30天内提出上诉。
2001年修订专利法废除了对审查官拒绝修改决定的上诉,只允许对拒绝修改决定进行抗诉,但这种变更是以迅速审查及审理程序为目的(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专利法第51条第3项)。
更正无效审判(专利法第137条):
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官有权在专利发明的说明书或图纸违反第136条被更正时,申请更正无效审判。
如果最终确定赛艇无效的决定,赛艇就会被视为从未发生过。
专利无效审判(专利法第133条):
因审查官或诉请审查官的错误而被错误授予专利时,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官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审判。 包括两个以上请求权在内的专利的各请求权可以另外接受无效审判。
专利无效化的根据一般与拒绝专利申请的根据相似。
专利无效审判在专利权消失后也可以申请。 专利无效的审判决定确定时,视为不存在专利权。 但是,因授予专利后发生的事由导致专利无效时,从发生该事由时起视为不存在专利权。
确认专利权范围的审判(专利法第135条):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认专利权的范围的审判,如果专利包含2个以上的请求权,则对各请求权适用确认。
地方法院有权判断专利的有效性,并解决侵害事件。
但是,在很多侵害事例中,被告可以对相关专利权进行无效审判,原告可以提出专利权范围确认审判。
在一审中同时处理多个审判和诉讼会导致整体过程的延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指定专利法院(二审),合并所有相关知识产权(IP)案件。 因此,专利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同一专利、当事人、记录律师等参与等)时,可以同时讨论专利委员会(IPTAB)上诉的无效诉讼和民事法院上诉的侵害诉讼。
通过这样的合并,地方法院(一审)不再需要维持侵害审判,专利诉讼的效率性也得到了提高。